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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    总则
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品牌中国战略规划院。英文名称是:China Brand Strategic Planning InstituteCBSPI
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。主要运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以推进国家自主创新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,建设品牌强国为己任,为品牌建设提供学术研究、数据支持与智库服务。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做国家品牌战略的助力者,品牌国际化的助推者,努力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智库。

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和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;

第五条 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。
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第二章   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华夏神州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有权查阅理事会(以下简称理事会)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100万元人民币;

出资者:华夏神州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

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国家品牌战略国家战略安全、理论、学科、规划的研究与应用;

(二)开展品牌教育人才培训、业务交流与国际合作,促进品牌国际化;

(三)开展品牌金融服务、大数据应用服务品牌评价体系、研究报告、论坛等研究及推广工作;

(四)开展城市品牌、区域品牌、企业品牌、文化品牌等研究、规划与咨询业务;

(五)开展品牌研究与应用有关的其它业务。

第三章    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若干名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理事会下设决策委员会,理事会闭会期间,决策委员会行使理事会职权。决策委员会由7-9人组成,理事长主持。

理事由现有理事会成员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。理事每届任期5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主要工作计划;

(三)审议院长工作报告

(四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五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六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聘任或者解聘理事长提名的本单位院长、副院长(包括执行院长)、秘书长(兼任理事会秘书长)、副秘书长、财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;

(九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一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三条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名誉理事长若干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理事若干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2/3赞成票方可当选或罢免

第十四条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

理事会作出下列重要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三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四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五)聘任或者解聘理事长提名的本单位院长、执行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财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
理事会作出下列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(一)年度主要工作计划;

(二)审议院长工作报告;

(三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四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制度。

第十七条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提名、任命本单位院长、副院长(包含执行院长)、秘书长(包含副秘书长)、财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;
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

根据需要,设置执行院长、秘书长岗位,协助院长工作。

院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并组织实施;

(四)聘任或解聘本单位的部门副职;

(五)制定收入计划,负责组织落实,管理好财务支出;

如果院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,经院长提议,报决策委员会批准,可委托执行院长代为履行,并由执行院长承担委托期间相应法律责任。

第二十条 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

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,主席1名,名誉主席若干名,副主席若干名,委员若干名;以上人选由理事会成员推荐,由决策委员会批准并聘任。专家顾问委员会内设专业委员会。

第二十一条 专家顾问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对品牌研究方向、发展战略,中、长期发展规划进行指导;

(二)对规划院的重大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与建议

(三)积极参与规划院重要的实践活动,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、培训、论坛等活动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

设立监事会,由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组成。设立监事会主席1人,由理事长提名监事会主席人选,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生效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理事会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四条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第二十五条 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

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职责

(一)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
(三)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 

 

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方式

(一)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,可采用举手、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;

(二)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、反对和弃权。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,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,视为弃权;

(三)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。

第四章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院长。

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三十三条 配备专业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
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
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二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三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